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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户口注销指南如下:
### 条件
1. "死亡证明":户口注销通常是因为户主或家庭成员去世。 2. "法院判决":如果是因为法院判决强制注销户口。 3. "其他法律原因":如政策性迁移、出国(境)定居等。
### 准备材料
1. "死亡证明":包括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书等。 2. "户口簿":户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身份证":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注销申请":填写《户口注销申请表》。 5.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注销申请。 2. "审核材料":户籍民警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公告":审核通过后,派出所会在公告栏公告注销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4. "注销户口":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派出所正式注销户口。
### 办理时限
1. "材料审核":通常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2. "公告期":公告期一般为7天。 3. "正式注销":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户口注销手续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 注意事项
- 在办理户口注销时,举报 -
户口注销登记
(一)死亡、失踪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
(1)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2)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3)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4)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公民在户口登记地以外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证明后,应当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按规定注销户口。
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6)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亲属须持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到死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换领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亲属持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人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7)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户口注销通知书和下列材料之一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①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②公安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③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④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⑤社(村)委会出具的死亡事实证明。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入伍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将其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注销其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户口在原籍的应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持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在学校的应由学校负责统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花名册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下列材料直接注销其户口:①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②户口注销通知书。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民户口簿内页上进行户口注销登记,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 办理条件及手续: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注销户口。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或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合法获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自行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实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后按规定注销户口。
(2)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注销户口。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4)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亲属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定居批准通知书办理。已加入外国籍的凭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身份认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或者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户口通知,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应当查询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出入境证件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当事人身份。对身份无法查明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出具书面身份认定。
3、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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